提起訴願應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由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如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可申請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執行。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對於已依法提起訴願,卻因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經移送執行,為了避免執行後,有因行政救濟變更,而對納稅義務人財產造成不能恢復之損害;故只要納稅義務人申請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撤回執行,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
該局呼籲,只要是依法提起訴願,應如期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