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不得扣抵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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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由海關填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繳納後,應持扣抵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可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第33條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載明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營業人申報進口貨物時,有時因種種因素,經海關以「押款放行」方式先行收取押金(保證金),開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交由營業人繳納,該收據不符合上揭規定,不得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另由海關填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