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向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購買國外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為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買國外勞務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可免予繳納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購買國外勞務須繳納營業稅,其繳納方式如下:
1.買受人如為個人、非營業人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就給付額按一般稅率計算營業稅,於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機構繳納稅款。
2.買受人如為兼營營業人,購進之勞務同時供應稅及免稅貨物使用者,應就給付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分別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稅額計算欄自動報繳。
3.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銷售額按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