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勿忘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在國稅局的強力宣導下,購物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已成為多數消費者普遍的消費習慣,除消費者可對獎外,另一方面又可避免商家逃漏營業稅,增加國庫收入,可說一舉數得。惟該局發現,最近多起統一發票小額中獎案例,因商家未於統一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導致消費者雖然中獎卻常無法如願領獎,該商家也因一時的疏忽被裁處至少新臺幣1,500元之罰鍰,真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此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若漏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國稅局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是否已依照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小小動作卻關係營業人的荷包及中獎人的權益,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家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