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自用小汽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臺南市王先生問:所經營之公司出售自用小汽車,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除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將自用車輛銷售與他人,應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分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之車輛,如有異動,透過各地區監理站,均能掌握相關異動資料。營業人如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但要補稅,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罰鍰。|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出售自用車輛,應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如有漏報銷售額應自行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而受罰。|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