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帳載不全,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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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又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該局表示,每年度仍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供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其營業成本,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2298066 彙總編號:960617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