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應設籍課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講究美學行銷之時代,包裝是行銷的第一步,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常於尚未動工之工地上興建有品味以及兼具美感之樣品屋。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樣品屋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處謝松芳處長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商為銷售房屋而興建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向當地稅捐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為即時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該處除積極執行房屋稅籍清查外,更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於核准興建樣品屋時,檢附申請圖說等相關資料予該處,以便辦理樣品屋設籍課稅。

依稅法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又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人應向稅捐處申報,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因此,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即時向稅捐處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而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