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團逾期繳納應負擔之稅捐,是否要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7/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後,因管理或變價而依法應由破產財團負擔之稅捐,性質上屬財團費用。其因一時無法出售得款,致逾期者,與一般納稅義務人之持有財產無法變賣,致不能如限繳納稅捐之情形相同,依現行相關法律尚無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