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其應納稅捐是否可以優先受清償?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7/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應成立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前之其應納稅捐自屬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分配。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