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重購退稅請別忘了權益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或被徵收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稅捐處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之數額。
  稅捐處說,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亦可申請重購退稅,也就是在2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申請退稅。若出售及購買之自用住宅用地,分屬不同縣市者,則可向出售土地之縣(市)稅捐處申請退稅;亦可向購買土地之縣(市)稅捐處申請之,其受理後自會查明新購土地之使用及設籍情形,並檢附相關資料通報所出售土地之稅捐處審理並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