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修理業及其他冷藏倉儲等業者,其工廠登記證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可否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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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修理業及其他冷藏倉儲等業者,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仍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提出說明。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修理業及其他工廠,其用地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論其土地坐落於工業區(用地)內或工業區(用地)外,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因非屬該法第2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稅捐處又說,位於工業區(用地)外,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用地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雖屬該法第2條及相關公告規定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但因廠房或廠地未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未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標準,免予辦理工廠登記者,於原領之工廠登記證依該法第33條規定被公告註銷後,在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仍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本縣納稅人,如倘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處:(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處:(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處:(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