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很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當個「六月新娘」,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祝福新婚佳偶,幸福快樂百年好合,同時也提供新人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 |  該分局說明,一般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與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常常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該分局特別舉例說明:兄弟2人今年6月同一天結婚,若其父母在今年度各自贈與100萬元之婚嫁財物予該兄弟,則父母分別贈送200萬元財物,均免課贈與稅。 |  該分局提醒民眾,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始得享受免稅之優惠。|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