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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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96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7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7月16日,請營業人把握期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本期(96年5至6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7月15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7月16日申報,另自7月19日起將有滯報金之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本次媒體申報跨稽徵所收件服務,亦因應調整為7月13、16日兩日,有跨稽徵所申報需要者,請多加利用。欲申請媒體申報作業,請至高雄市國稅局網站下載申請書(路徑:http://www.ntak.gov.tw/電子報列表/檔案下載/ 補充資料/營業稅媒體申報申請書)。【#6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姓名:張翠花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