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或未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一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據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因不符免稅要件,依法仍應課稅;至納稅義務人如捐贈予未經登記或立案之公益團體,因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亦不得列舉申報為該年度之扣除額。|嘉義縣分局日前獲報,該轄內某寺廟曾接受個人大額捐贈,該捐贈情事雖然屬實,惟該寺廟並未依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立案,除該寺廟因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需核課稅捐外,該捐贈人亦被剔除申報之捐贈扣除額,此外還因未依法申報贈與,遭補稅送罰在案。該分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應自我檢視已否辦妥立案登記,而個人支持公益之餘,也應注意捐贈對象是否合法登記立案,以免捐贈節稅不成,還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就得不償失了。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