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銷售藥品、奶粉、尿布等商品,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她本人已取得藥師資格,所開設之藥局,除依醫師處方箋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將增加銷售藥品、奶粉、尿布等商品,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藥師、藥劑生所親自主持之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又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表示,藥局若兼營藥品、奶粉、尿布等貨物之銷售業務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另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68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蕭琇瓊 聯絡電話:3228838轉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