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房屋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了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減輕自用住宅之土地負擔,土地稅法規定,得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地價稅。那麼何人、何時應該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呢?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當年度有購買土地、繼承土地或受贈土地等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若欲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該處指出:所謂地價稅自用住宅係指:(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二)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即700平方公尺或211.75坪)。(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處關心民眾之權益特別提醒:若於購屋後又於同一棟大樓增購停車位者,仍要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以免同一筆土地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影響自身權益。    總  處: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 民權分處:台中市西區民權路99之1號 免費服務電話:0800-432294 東山分處:台中市北屯區北平路3段38號 免費服務電話:0800-423295 大智分處:台中市東區建中街141號 免費服務電話:0800-42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