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影印機租金及管理費不得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不得將停車場、影印機租金及管理費列報以抵減稅額。
該局指出,所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係指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使用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不包括停車場、休閒場所、建築改良物及其他非專門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使用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或維修費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承租建築物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如該建築物及其所屬基地土地之所有權歸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所支付之租金,不論是否就建築物及土地分別予以區分,均准予適用投資抵減。如建築物及其所屬基地土地之所有權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土地租金部分則非屬抵減範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