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或拍賣取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法院判決或拍賣取得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當年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
據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惟經判決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係以自取得法院核發判決確定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於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前,取得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土地,如於基準日前,未再完成移轉登記於他人者,雖未辦妥取得時所有權登記,仍應負責繳納全年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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