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宅用地,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者,其房地用途除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因此,無論是買賣或繼承取得原核定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因其所有權已發生移轉,雖於取得後仍供自宅使用,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須視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已否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而定。是以繼承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同時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經核定適用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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