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基層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改按核定點數每點0.78元核算成本,但若有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稱健保局)追扣以前年度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基層醫療院所95年度全民健保收入,如健保局掣發之扣繳憑單有追扣以往年度之醫療款情事者,依95年度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其所得額之核算公式為:『扣繳憑單金額-【(核定點數×0.78)-(追扣款×78﹪)】』。舉下例予以說明:假設健保局95年度給付予某醫療院所2,000萬元【核定點數為2,000萬點(點值為1元)】,並追扣93年度醫療費用計500萬元,故該局開立1,500萬元之扣繳憑單予該醫療院所。|因健保局作業無法就該追扣500萬元之點數予以明確劃分,故分類項目參考表顯示之核定點數仍為2,000萬點。惟於計算95年度所得額時,應將該追扣款前於93年度已減除之費用(500萬元×78﹪)扣除,否則將造成同一筆收入(亦即500萬元)之費用,於93年度及95年度重複扣除之情況。以上開案例為例,其95年度之所得額為330萬元:『1,500萬元-【(2,000萬點×0.78)-(500萬元×78﹪)】』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