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最近接到三地門鄉巴小姐詢問:父親名下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應該怎麼申報?|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當事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檢附上開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劃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區分證明和土地謄本,以便國稅局查核。|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