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補辦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則應於停業、復業前申報核備。|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處罰,但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因此,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補辦有關登記、變更事宜。|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該分局已執行稅籍清查作業,如清查結果發現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未依限補辦者將依法處罰。另外,若營業人登記期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停業期滿已逾6個月未申請復業,或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者,將通報商業主管機關辦理撤銷登記。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