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不得以收據代替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予買受人,顯係以積極之作為,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逃漏稅捐,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屏東縣分局籲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