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之債務,於檢具確實之債務證明後,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市蔡小姐來電詢問,她父親於死亡時尚有積欠銀行貸款200萬元及信用卡債50萬元,該部分債務於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減免稅負?||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及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每一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以蔡小姐為例,應該拿到蔡小姐父親欠款銀行出具的借款起借日期,借款金額,借款資金支付情形,和到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