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地主及營業人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