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者,不得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而這裡所稱「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僅限經考試及格登錄執業之記帳士暨辦妥繼續執業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營利事業留意。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