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申報短漏扣繳憑單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有漏扣或短扣扣繳稅款時,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逾期未補辦申報時,負責人仍應受罰。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應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銀行繳納,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全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但是如經查獲有短扣或漏扣扣繳稅款情形,將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相關扣繳憑單,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期補報扣繳憑單者,依規定仍應予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相關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向國庫繳清短漏扣稅款,卻忘了應在限期內補申報相關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5倍罰鍰,該局特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完畢之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以免遭致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