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額達到標準,所發給之獎品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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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員工個人銷售產品數量、銷售金額達到獎勵標準,所發給之獎品或招待出國等獎勵,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另汽車維修公司之員工參加車輛烤漆競賽,獲得名次而獲頒獎品、禮券,則屬同條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獎金。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員工上開獎勵金、獎品或出國獎勵時,應正確歸類所得類別,常發生扣繳義務人將所得類別填報錯誤,將屬薪資所得誤歸為競技、競賽之獎金,致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交付上開獎品時,應按購入獎品價格為所得額(給付總額);招待出國旅遊獎勵,其機票應按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所載金額、住宿費用應按宿費單據(發票、收據或證明單等)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所載金額為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辦理扣繳。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