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近來公益彩券每期累積獎金往往高達上億元,也吸引不少買氣,如果幸運中獎的話,中獎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政府舉辦之獎?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中獎人至金融機構領取獎金時,該金融機構會按每聯獎券的中獎金額,就源扣繳20﹪稅款,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扣繳稅款外,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95年初購買公益彩券,幸運中了獎金100萬元,兌獎時金融機構即扣下20萬元稅款,中獎人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不需要將獎金100萬元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至於兌獎時扣繳的20萬元稅款,也不能抵繳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申請退稅。
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