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購員工福利設施所有權未移轉予員工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建購員工福利設施所有權未移轉予員工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購進之貨物或勞務非供營業個體使用或係酬勞特定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者(如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其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興建或購進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依財政部89年6月9日 台財稅第890453794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如對相關事項有疑義時,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