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除一年以上之自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的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將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梲。
苗栗縣分局指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所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分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1年以上」,係指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年而言;而「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其用地超過上開標準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如對相關事項有疑義時,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