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除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於所有權移轉時,應視為銷售,仍應開立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除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外,營業人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及銷售貨物等,均屬視為銷售行為,營業人應記得開立發票,以免遭受違章處罰。如對相關事項有疑義時,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