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屋營業稅稽徵作業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業人所有房屋經其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者,稽徵機關會於取得法院分配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即由拍定價款中依取得之分配款繳交營業稅;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者,則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依欠稅程序處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人所有房屋經法院拍賣者,如拍定價款不足致該房屋拍賣應課徵營業稅無法參與分配時,稽徵機關將對房屋原所有人(並非買受人)發單補徵該筆營業稅,如有滯欠未繳納者,將依欠稅程序處理。如對相關事項有疑義時,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