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房屋出租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部分民眾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千分之二)之房屋出租於他人,但並未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核課地價稅,以致清查時遭補徵地價稅差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換句話說,房屋無「出租」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要條件之ㄧ。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嗣後將房子出租他人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消滅時,請記得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報改課,以免日後被查獲追補稅額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日後土地使用情形若有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者,請於每年9月22日之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請民眾注意自身權益,也千萬不要錯過節省稅金的機會。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若仍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24小時不打烊服務專線03-8226121或至該網址http://www.hltb.gov.tw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