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逾期自動補繳稅款加徵滯納金或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私人之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逾期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是否要加徵滯納金或利息。 該局表示,個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案件,如未經查獲而代徵人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仍應視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應加計滯納金或利息。若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已代徵稅款而逾規定期限繳納者,其屬未經查獲之案件,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代徵人未代徵稅款而逾期自動補繳者,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第50條規定,應予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69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孟憲玲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