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應向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收手續。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演出登記通知單、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送驗印之票券(標明價格並註明內含娛樂稅字樣),向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收手續。
  稅捐處指出,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徵免手續者,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稅額。因此,稅捐處特別呼籲業者,舉辦臨時娛樂活動,有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應於演出前向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收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