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或實貼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申請退稅。
  稅捐處說,最近該處執行96年印花稅檢查作業,發現工程承攬契據中營業稅部份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因當事人不諳法令造成溢貼印花稅票之情事。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對於因計算錯誤溢繳印花稅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捐處總處2222121、埔里分處2982054、竹山分處264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