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課徵印花稅。

  該處指出,如有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漏未繳納印花稅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進行調查之案件,於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並呼籲各納稅人對逃漏稅行為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時遭處高達15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