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的車輛使用,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稅捐處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所明定。因此,不論車輛是否已辦理報停,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只要有轉賣、移用使用牌照的行為即應加以處罰。      稅捐處特別提醒車主,請不要任意將車牌轉賣或移用,否則,一旦查獲有使用行駛公共道路之情事,即會被處該車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請車主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