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獲償利息,應在取得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君參與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獲償利息400餘萬元,漏未在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補稅處罰在案。 中區國稅局指出,拍賣抵押物所獲價款,除債權人捨棄利息或經法院裁定或執行先償還本金,利息部分發給債權憑證外,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而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所以債權人對於獲償之利息,應在取得年度申報課稅。 該局呼籲債權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事件,如有獲償利息者,記得要在取得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轉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