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政府,應注意提示資料之完整性,以免因資料不齊而損及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者,應注意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局指出,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其中若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政府者,應提示該土地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例如買賣契約書、支票、存摺或是銀行匯款單等資料影本,依規定核實減除。惟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若有:1.購入之土地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2.土地係受贈取得者,3.土地係繼承取得者,95年度案件國稅局將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林君之受扶養親屬以購入之土地於93年間捐贈鄉鎮公所,並以該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扣除額,因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經該局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金額。林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1款規定,以公告現值計算贈與財產之價值,經該局以其未能提示該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供核,依規定應按該土地公告現值之16﹪核定捐贈扣除額,而駁回林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買賣不動產時,記得保存買賣契約書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以免報稅時因無法舉證證明而影響自身的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民眾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紀賀耀,電話:04-23051111轉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