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收據之保存年限,稅法規定為何?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7/12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收據之保存年限,就法理而言,宜由納稅義務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不宜由政府以法令硬性規定保存年限。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收據自以保存5年為妥。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