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移掛於報停之車輛將遭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往有車主心存僥倖將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雖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卻不發生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移用使用牌照之處罰問題。目前,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函令,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且現行使用牌照係由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所以,凡有移用號牌之行為者,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以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