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開立發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開並補報繳者,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或有關單位人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立發票並補報補繳者,得免予處罰。該分局說,其轄內某經營買賣業的公司,依規定在出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公司在96年2月1日出貨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而買受人卻在96年2月6日向該分局提出檢舉,經該分局查證結果,該公司已於96年2月4日主動補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給買受人,且於96年3月15日申報營業稅時已申報該筆銷售額並繳納稅款,該公司免予處罰。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發票,應掌握自動補開補報繳的時效,以免受罰。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