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已申請1處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他又以自己名義買了1棟房子,準備供兒媳居住,此種情形下是否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為: 一、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 二、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適用,以1處為限。 五、 適用面積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雖然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不過,民眾如有其他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孫子等)設籍居住,且符合前列條件者,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提出申請核准,那麼,該土地也能適用優惠稅率,而節省4倍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