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荷包縮水喔!請把握在9月22日前的黃金時間申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的房子,如果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已設戶籍等三個自用住宅的要件,請記得把握在9月22日前的黃金時間申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然稅捐處就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課徵,稅額至少相差五倍。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96年度地價稅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民眾如有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而尚未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應於9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規定,自96年起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如果對申請手續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