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地價稅喪失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之一。
該處指出在其受理的復查案中,發現有部分係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遷出戶籍,經稅捐處清查改按一般稅率課徵者。其大多主張戶籍係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出未設於該地,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主張應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稅。惟該處強調,依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要件。因此戶籍一旦全部遷出未設於該地,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強調,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如中途將戶籍遷出,即喪失優惠稅率。故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注意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疑義,請撥稅捐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轉182~187將由專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