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轉,買方拒辦過戶手續,賣方可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稅捐處表示:使用牌照稅原則上是以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所載之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車輛所有權移轉,應依照規定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亦為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及本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所明定。因此,車輛如買賣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並繳清欠稅,才能變更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捐處表示,車輛買賣移轉,賣方雖已將車輛交付給買方,但如果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車籍之車輛所有人仍維持為賣方,不但每年應繳的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仍是賣方,如果車輛有未稅行駛或其他交通罰鍰,受處分人仍然是賣方,對賣方而言十分不利。因此,賣方如遇有買方不辦理過戶手續之情形,可登報1天訂定7日以上之期限請買方辦理,如買方逾期仍不辦理,即可持刊登之報紙2份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賣方才不會再有該車輛使用牌照稅或相關罰鍰之問題,也才能維護自己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