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由稅捐處根據房屋稅條例等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所應適用之稅率,核計稅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租稅。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仍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
稅捐處表示,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相關租稅(如贈與稅、遺產稅等)計徵之困難,而且對合法建築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違反國家政策。因此,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違章建築房屋在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徵房屋稅。但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尚不能因為繳納房屋稅而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建築房屋,民眾請勿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