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不論有無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餐廳、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該處指出,時下一些餐廳、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為吸引顧客上門消費,而增設卡拉OK免費供消費者歡唱,縱未向消費者額外收費,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最近,稅捐處本於「愛心辦稅」之理念,主動輔導並發函予轄內一些兼營娛樂業(卡拉OK)之餐廳、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請其限期補辦娛樂業開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在此,並籲請縣內兼營娛樂業之營業人,倘未辦理娛樂業設立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處補辦,以免查獲被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民眾若有任何娛樂稅問題,歡迎來打電話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96969 埔里分處0800-493457 竹山分處0800-493456。